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7-11-23 10:00:00   【字体:

11月23日上午10:00,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召开“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旨在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正出席发布会发布相关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宁德锦主持新闻发布会。(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宁德锦: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近年来,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在打击生产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行动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旨在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先生;

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先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先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正先生。

40余家中央驻滇新闻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的新闻媒体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还有: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等。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二是发布云南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三是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先生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现场发布新闻。(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本军:

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的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净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虽然我省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陆续建立起了一些机制,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简称“行刑衔接”),容易“脱节”。文来文往,会议交流较多,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联合督办等合作较少。

二是案件办理难度大,在侦查取证,生产、销售金额查实,明确认定标准,涉案物品处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证据转化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难度。少数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容易出现应当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等问题,导致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三是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专业性要求高,检验认定难。目前我国尚无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通常是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再由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认定意见”。这份“认定意见”在食品药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将发挥定罪的关键作用。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检材的提取不规范、检验报告的格式不规范、对尚未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可能还需要专家的评估认定等问题。

四是执法标准统一难,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长期存在。从我省近几年办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全省各个地方工作开展不平衡,案件数量较少,案件查办主要集中在曲靖、昆明、玉溪、文山等地。各地在执法标准、尺度上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今年4月,我省召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共同参加的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组成的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调研组。经过省内调研、省外学习、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审定等程序,历时半年时间,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促管”的工作方针,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尽可能摧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基础。三是切实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加强监督,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罪轻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从业禁止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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