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定》实施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9-05-29 15:00:00   【字体:

田虎青:

感谢陈副秘书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

《规定》如何体现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瑞碧:

《规定》全面贯彻了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立法的精神和要求,具体体现在第三条:

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关于“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

二是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和“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同时依据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都属于政府立法的重大事项,省政府发布前应当由省政府党组报请省委常委会审议。

  

春城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春城晚报记者:

建立立法论证咨询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杨瑞碧: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论证咨询制度。即送审稿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等等,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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