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六场)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09-05 16:57:37   【字体:

发布会现场

2月14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六场),发布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蔡祥荣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蔡祥荣: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进展,今天,我们继续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依法严惩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相关内容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今天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滕鹏楚先生;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沈曙昆先生;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先生;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祖平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及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首先,请杨艾东委员发布新闻。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发布新闻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杨艾东: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就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第一,发布《通告》的原由。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早发现、早报告、早排查、早隔离、早治疗、早预防”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是,一些地方发生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不如实报告情况,确诊者、疑似者不服从管理的案(事)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有的构成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增加了传播感染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重大隐患。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了《通告》,明确告知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告》的主要内容。《通告》共八条,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机构的具体要求,实行依法防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重申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情况,强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条和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携带者、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房屋承租人、旅店业经营者、复工单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主动报告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通告》的特点。一是《通告》是我省实施依法防控,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处罚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公民的提示和警示。二是《通告》针对现阶段大量人员返程、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明确告知广大公民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法律规定,以及违反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三是《通告》重点对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明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希望疫情防控工作能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及时发现和报告身边身体健康异常、有疫区接触史、违规聚众集会等人员情况,第一时间切断潜在传染源,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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