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一场)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08-02 17:05:42   【字体:

田虎青:

谢谢汤副局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的名称。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现场提问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

按照省政府〔2020〕9号文件要求,对事故查处要“从严从快从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煤矿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请问目前“2·17”“2·29”两起事故调查进展如何?对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将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朱勇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朱勇: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截至目前,红河州弥勒市吉田煤矿“2·17”顶板事故调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事故调查报告正在会审过程中。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批示要求,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在指导事故救援的同时,当晚就安排专人对煤矿相应台账资料等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并于3月1日会同曲靖市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已初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正在会同监察委、公安、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研究对事故煤矿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追责意见。两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关于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措施,我们将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格局下,立足监察机构职责,突出抓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汲取教训、加强防控。在前期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事故通报,向全省各类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送警示信息,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等基础上,将于近期与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开展“2·29”事故约谈,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地区乃至全省煤炭行业企业举一反三,查找问题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第二,严格执法、压实责任。一方面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重点整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煤矿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另一方面推进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和八个专项监察执法,有针对性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解决典型问题和普遍性问题。通过严格精准执法,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依法办矿、规范办矿、规模办矿、安全办矿,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第三,监督检查、形成合力。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近期对所有产煤州、市、县、区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省政府〔2020〕9号文件、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基层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以及落实监管执法、驻矿盯守、复工复产验收把关责任等情况。同时,强化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监管监察合力,既指导帮助一线监管人员提升执法能力,也借此解决监察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

第四,强化服务、促进提升。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煤监队伍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企业特别是确定保留煤矿的服务指导,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煤矿系统优化、素质提升、管理规范、技术进步等方面,强化“点对点”“事对事”指导服务,引导推动煤矿提升标准化水平、向智能机械化迈进。此外,今年我们还将围绕责任落实、灾害防治、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六方面推动建设一批示范煤矿,带动全省煤矿比学赶超。目前,示范煤矿名单、建设方案和标准等均已确定,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最后,借此机会,希望广大媒体朋友更加关注、关心煤炭产业,多宣传报道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为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传递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

谢谢!

  

云南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日报记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中提到:“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请问对“盯守”该如何理解?

汤忠明:

谢谢记者朋友对煤炭行业的关心,这位记者朋友对《通知》研究得很仔细。

首先,“盯”要从企业的角度来理解,要紧紧盯住煤矿企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则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守土有责”的要求,尤其是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领导、组织、安排有关部门,通过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等形式,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因此,“盯”和“守”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具体方式。

其次,“盯”和“守”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明确:“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落实驻矿监管任务和责任;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分别派驻工作组,落实24小时盯守”。针对我省严峻复杂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当中部分驻矿安监员尽职履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省政府在原来的基础上对盯守人员的级别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必须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同时作出了更严的规定:“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以确保做到“盯到位”“守得住”,达到盯守目的。

最后,煤矿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我们期望盯守人员在全面盯守的基础上,一定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一是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治,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生产,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情况;二是对停产整改煤矿,重点盯整改方案和措施是否落实,限制入井人员、限制供电、限制供给火工品,严防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活动;三是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煤矿,要重点防范以“回撤设备”为名冒险组织生产;四是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主要盯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是否落实,确保其真停、实停,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五是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其“死灰复燃”、私挖盗采。要充分体现对不同类别的煤矿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防死守”的要求。谢谢!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现场提问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61号)印发以来,请问省能源局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我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汤忠明:

2019年6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到现在已经8个多月。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总量控制、集约发展,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骨干企业集团集中,不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促进煤炭产业安全高效、绿色开采、清洁利用,保障能源安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67处,占全国关闭退出煤矿数量的14.89%;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七个配套性政策文件;煤炭产业结束了连续5年低位徘徊的局面,实现了产量的恢复性增长,超额完成了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年度产量、产值目标任务,为全省经济稳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建成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2处,有1处已通过国家级验收等待正式公告确认;启动5G智慧化矿山试点建设3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12处;完成煤矿瓦斯抽采量9909万立方米,煤层气利用量1849万立方米;完成全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基础实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及实验室一期建设任务。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省政府〔2020〕9号文件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坚守“不安全不生产”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地把安全和生态保护作为发展的前提和条件,铁腕整治重组煤炭行业,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一是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5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区的煤矿一律关闭退出;二是对前述3个州市,5个县市中具有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等九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关闭退出;三是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在“2个清单”公布前或具有“五职矿长”配置不到位等情形的煤矿不准生产建设;四是通过强化“盯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等措施,坚决做到坚决做到六个“决不允许”;五是按照《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复函》(发改运行〔2017〕1623号)关于“所有合法建设煤矿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按照建设规模增量部分承担一定比例的去产能任务”和“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但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有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确有必要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建设的,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认定产能、予以分类处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以发改能源〔2019〕1377号文件印发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中关于“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凡审批程序、证照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的规定,将我省2019年底的419个煤矿回归到2018年底的状态,以各产煤州、市、县、区政府为主体,主要领导亲自组织,逐矿研究甄别,对其中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要求制定重组方案,于3月15日报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上报的“方案”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认真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尽快确定“方案”,推进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力争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争取到2021年底,全面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展现出产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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