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0-04-01 15:00:00   【字体:

蔡祥荣:

下面,开放两个问题给视频连线的州市媒体提问。

  

楚雄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场提问

楚雄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产,国家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请问,享受这些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梅书灿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梅书灿: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加快复工复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2020年第13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无需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只需按主管税务的要求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正确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即可。2020年3月1日-31日,云南省共有1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使用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147.2万份,开票金额109.22亿元。

  

玉溪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玉溪日报记者:

疫情期间,我省的爱心企业不遗余力捐赠了很多抗疫物资,请问对于这些爱心企业来讲,这次捐赠能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以前相比有些什么变化?企业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江梅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江梅: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疫情期间,为鼓励企业积极捐赠,尽快战胜疫情,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取消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简化了程序。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只需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即可。而且企业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云南税务主动出击,积极与民政、红十字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单位联系,掌握企业捐赠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企业掌握政策要点和办税要求,确保捐赠企业精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蔡祥荣: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解答。

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发布会充分展示了云南省税务部门在推动落实税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的一些措施。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发挥各自的优势,及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刊播新闻信息,并且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报道新闻宣传月的活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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