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0-06-28 10:00:00   【字体:

蔡祥荣:

谢谢陈建华副秘书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提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现场提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请问省司法厅的马副厅长,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进行矫正由哪个部门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矫正对象如违规违法将怎么处理?谢谢!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忠华:

谢谢这位记者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

社区矫正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格局。就具体部门而言,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和多年实践,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机构和全省1400余个司法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我们不仅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法治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协调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保障,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同时还要对他们严格进行依法监管,帮助他们悔过自新,我们主要具体管理措施有:一是组建一个矫正小组,二是掌握核实情况,三是严格外出审批,四是进行奖惩,五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六是处置突发事件。

关于组建一个矫正小组。这是最能体现社区矫正性质的做法。按照分类管理,个别矫正的要求,我们将会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组建一个社矫小组,制定一个矫正方案,建立一套管理档案,做到“一人一组一方案一档案”。对接收矫正、解除矫正,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所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我们的矫正小组的成员既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还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如社矫对象是女性的,至少要有一名女性成员,是未成年人的,要有熟悉青少年心理特点的成员。

关于掌握核实情况。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我们的监管将通过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进行掌握。

关于外出审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一般限定在所居住的县区,如需要外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并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就是违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曾经有社区矫正对象因不假外出,多次拒绝接听司法局和检察院的电话,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

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主要针对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有五种违规情形。一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是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经县级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俗称“电子手环、脚环”,对其活动轨迹进行实时监管。电子手环具有不可拆卸、24小时定位跟踪的特点。

关于进行奖励。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扬,符合减刑条件的,将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对违规的将给予相应的惩戒。

关于处置突发事件。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做到“两个立即”,一是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联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二是在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违法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矫正对象如出现违规违法,社区矫正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一是由我们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训诫、警告,依法给予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二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及其他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谢谢!

  

云南信息报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信息报记者:

《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将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承担哪些具体工作?谢谢!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徐志勇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徐志勇:

本次《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我们公安机关将把工作重心从单纯的协助监管改造转移到配合做好教育矫正上来,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主要有三个方面职能。

一是日常管理,主要是配合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制性措施,依法查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机构。

二是现场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行为,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时,及时到场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收监执行,对于经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裁定收监的,公安机关及时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以上对象逃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执行追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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