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1-11-16 10:00:00   【字体:

宗霞:

谢谢陆永昌先生的发布。下面,进行第七项议程,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杨艾东副厅长介绍了公安机关长江禁渔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请问,公安机关下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谢谢!

杨艾东: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也谢谢记者朋友对禁渔工作的关注。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扛牢扛实政治责任,久久为功,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打击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紧盯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分类开展专项打击整治,健全完善警种联动合成作战模式,加大线索、案件研判深挖力度,确保全链条打深、打透、打彻底,坚决守住生态红线,坚决维护长江流域防洪安全、河道安全、生态安全。二是坚持强化协作配合,确保整体防控再完善。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重点流域、水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在“行刑衔接、严惩重处、形成震慑”上实现新突破。另一方面,在与川、黔公安机关签订上游警务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区域警务日常协调、信息共享、联合办案、联合防控、风险防范5个方面工作协作机制,确保跨区域联动打击惩处进一步得到加强和落实。三是坚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实现长效常治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法律政策运用、执法办案、防控风险、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等方面的能力水平,持续推进公安“放管服”改革、沿江户籍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切实加大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企业发展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捕捞、非法销售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违法犯罪。同时,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完善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百姓不吃”的良好局面。谢谢!

 

云南网记者:

2021年我省长江禁渔取得阶段性成效,请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入推进长江禁渔工作?谢谢。

张穆:

谢谢记者朋友对农业农村部门在长江区域禁捕工作的关注。

刚才,在通报中说到长江“十年禁渔”在今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坚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牵头抓总的职责,坚持不懈、毫不放松抓好各项重点工作落实。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压实沿江各级属地责任。遵循“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主体思路,慎终如始,善作善成,坚持不懈推动各项措施落细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切实履行好长江禁渔工作牵头抓总职责,做好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积极作为推进工作。

二是持续开展执法打击。深化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公开审理违法案件,形成强大威慑。强化专项执法,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聚焦重点江段、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加强执法监督,常态化开展交界水域联合执法。

三是抓好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全省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800-1000个左右视频监控点,建设省级指挥中心、州市和县级指挥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联通的长江禁捕视频监控系统。打牢长江禁渔技防、物防基础,提升长江禁渔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是推进网格化管理。切实压实网格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监管责任、范围、职责,做到每一个网格有领导负责、每一段禁捕区域有责任人管理。结合长江禁捕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将网格责任人信息与省级指挥中心前端视频监控点高效连接,在系统预警报警后,将相关报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到网格责任人,及时核实、排查、处置、报送、公布,提高云南省长江“十年禁渔”现代化治理水平。

五是加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积极拓展渔政执法监管思路,完善群防群控机制,推动构建“专管+群管”禁渔监管格局。加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建设,强化对协助巡护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规模适度、功能匹配、职责明确、架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协助巡护队伍,筑牢长江“十年禁渔”基础防线。

谢谢你的提问!

 

法治日报记者:

刚才,陆永昌书记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的仅仅捕捞了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就构成了犯罪。请问,哪些捕捞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哪些罪名?谢谢!

陆永昌:

谢谢记者朋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

这位记者朋友问得很好,刚才通报的典型案例,虽然有的违法人员仅仅捕捞了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但是他们是在常年禁渔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的方法,或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的工具,无论捕捞的水产品有多少,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规定的禁用工具和方法,特别是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如胭脂鱼、金线鲃、白鲟、大鲵、昆明鲇等国家保护珍稀鱼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另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宗霞: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的发布和解答。

各位记者朋友,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符号,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长江。为了践行承诺,全省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守护长江的生态安全,为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希望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宣传好、支持好我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大力宣传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贡献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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