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事物委员会 2005-04-26 | |
| | 部门名称:云南省民族事物委员会
部门简称:省民委
部门简介: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民族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是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部门设置: 机关党委 外事与参观接待处 规划财务处 文化教育处 人事处 经济发展处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定全省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三)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有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组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和国家的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省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六)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疆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检验,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特殊困难;管理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与省教委共同管理云南民族学院。 (八)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组织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管理省民委所属文化宣传事业单位。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根据党在新时期民族上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民族上层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及学习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地、州、市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往,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地址:昆明市丹霞路口云南民族大厦
邮编:650031
乘车路线:
网址:http://www.mw.yn.gov.cn
E-mail:webmaster@ynethnic.gov.cn | |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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