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部门简称:省国土资源厅
部门简介: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地质勘查、测绘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部门设置: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规划处 财务处 耕地保护处 地籍管理处 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质环境处 矿产资源储量处 地质勘查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 人事教育处
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地、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
(五) 拟定全省的地籍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 拟定我省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以及 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 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八) 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下同)的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定从事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评估结果。
(九) 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鉴定、评审结果。
(十) 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
(十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二) 拟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办法;参与全省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地、州、市移民搬迁工作;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十三)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云南省测绘院(云南省测绘局)。
地址:昆明市广业大厦15楼
邮编:
乘车路线:
网址:http://61.166.33.210/yndlr/default.aspx
E-mail:http://mail.yndlr.gov.cn: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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