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执政为民,联合开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切实实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广告整顿和规范好,促进云南的广告市场向着诚信、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促进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整治工作的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整治的目标。要通过联合整治,达到控制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消除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效,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控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力争今年基本消除虚假医药、保健食品广告。
(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们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2005)19、21号文件和国家11部、委、办、署、局有关文件精神上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明确职责,统一协调,联合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的任务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整治夸大投资回报的经营性广告;整治不良内容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查处重点为以下六种虚假违法行为(该六种虚假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将作为整治成果的具体考核内容)。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整治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贯彻国家工商总局11个部、办、署、局《关于〈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省工商局联系省委宣传部等11个厅、局,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及时通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情况。二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三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四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五是有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督促违法广告的整改、公告、领导责任的追究等制度的落实。联合开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年内适时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内容另行文)
(二)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要增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行动作为全局的工作重点,充分调动全局法制、公平交易、市场管理、消保和工商所的力量,联合出动,共同打击,确保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取得成效。分管局长要亲自挂帅,联系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联合行动方案,确保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落到实处。方案中必须明确:1、建立领导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2、建立检查制度,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进检查;3、建立查处制度,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把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落在实处;4、建立报告制度。按照省局的要求,及时报送整治情况。各地的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工商局广告处。省工商局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考核要求,对各地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另行文)
(三)强化整治措施
各地要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强化以下整治措施。
1、建立云南省广告监测中心。以科学的监管手段作保障,强化及时的跟踪查处机制,各地要强化广告监测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媒介和重点商品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监测,对违法较重的重点媒介和重点商品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发出警示公告。实实在在把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的违法率降下来。要认真落实吴仪副总理今年3月31日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广告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力争今年内基本消除虚假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围绕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2、强化立案查处机制。以查办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对监测、检查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及时立案查处,对虚假违法广告要咬住不放,直至规范。对典型违法广告,还要通过媒介向社会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年度资格检查,一是督促、帮助媒介单位建立并完善广告经营内部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督促广告审查员认真履行职责,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广告审查员的把关作用,促进广告业诚信。
4、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通报有关主管、主办单位,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处理结果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5、强化广告审批制度。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审批工作:一是从2005年6月15日起,审批的广告应是待发布的电视、广播、平面广告的样稿(样带);6月15日前已审批的广告,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发布,发布至期满失效。二是在此次整治行动中,发现对违反法律法规发布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或者建议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的审批申请。
6、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在云南日报和云南电视台开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公告专拦,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公告。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的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宣传、公安、监察、纠风、信息产业主管和电信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治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7、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8、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云南省广告监测情况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工作进度。从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从云南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步推进:
1、今年6至9月,提高执法力度,加强重点整治阶段。力求整顿规范好违法突出的重点媒介。
2、今年10至12月,集中力量普遍整治阶段。对全省各类媒介实施整治。
3、今年9月,省工商局联系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抽查考核。
4、2006年1至3月,全省实施交叉检查。
5、2006年4至5月,巩固整治成果阶段。清理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总结推广整治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和措施。
(七)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2006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15日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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