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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做好2008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名牌企业、行业质协及相关质量管理部门: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615号文件)。同期,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云大考〔2007〕20号文件),为做好2008年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外呢件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制定政策、加强组织,推动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要充分认识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质量管理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省质检局和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云质监局发〔2005〕13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积极的政策,在给予报销相关费用、组织考前培训、考试、承认职称、优先聘用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调动相关人员学习和考试的积极性。同时,做好规划和服务,组织好相关人员参加报名、订购教材、考前培训和考试。
    二、2008年度考试报名、考试及办理资格证等工作与往年有很大的变化,详情见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下发的云人考〔2007〕20号文件(附件3)。
    三、订购教材、培训和注册:
    1、云南省质量协会是受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全省唯一负责订购教材及辅导资料、培训和资格注册的合法组织机构。定购教材、辅导材料、组织参加培训及资格注册等有关事宜可通过电话、传真与云南省质量协会联系。
    2、考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
    (1)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一般是在自学的基础上,在“五一”节前后举办4天左右的考前强化培训。企事业单位举办团体培训须提前2个月与云南省质量协会联系。
     (2)继续教育培训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并进行了注册的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初级每年学分不少于4分,中级每年学分不少于10分(见教材后附表6—《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云南省质量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注册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更新质量管理的知识、理论和方法。
    3、注册登记
    云南省质量协会是受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全省唯一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其他机构注册一律无效。
   (1) 首次注册
   在取得资格证后3个月内必须进行资格注册,按规定超过3个月不进行注册,资格自行作废,后果自负。注册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考试用教材后附表1),携带资格证、身份证、1张半寸照片,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2) 重新注册
   在首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后3个月内必须办理重新注册,填写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考试用教材后附表2),加盖单位公章,携带资格证、身份证、1张半寸免冠照片及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实性资料(复印件),重新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期满后必须再次注册。按规定超过3个月不重新注册,资格自行作废,后果自负。
    四、定购教材、培训和注册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云南省质量协会
    地    址:昆明市白塔路333号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办公楼415号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与春城剧院之间的小巷内50米)
    邮    编:650011
    联系人:  赵祖惠、   韩南征(定购材料)、  韩南征(注册)
    联系电话:0871—3130759(兼传真
          0871—6955191(赵)       0871—6695839(韩)
    电子邮箱(E—mail):ynszlxh@sina.com
 
    附件:1、关于做好2008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
          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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