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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做好“四个服务”,即:全心全意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城镇居民服务,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企业服务,尽心竭力为政府确保粮食安全服务。落实“四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要有严密的纪律性、必须要有自觉的能动性。全体公务员庄严承诺:决不让基层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遇;决不让各项工作任务因我而延误失误;决不让工作事项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决不让各种不良的风气在我这里出现;决不让违法和违纪行为在我身上出现;决不让粮食局的形象因我而受到损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全局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自觉接受上级组织、机关、全省粮食系统职工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努力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坚持廉洁从政,不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谋私利;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坚决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认真履行职责

    云南省粮食局将严格履行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行政职能,保护云南粮食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云南粮食安全,维护云南粮食流通秩序,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所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进一步转变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改革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不断加强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全方位置于群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下,使粮食行政管理权力变成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责任和义务,行成一种内外相互促进、便民、规范、监督、高效的机关工作理念和作风。

    (一)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电话:0871—3610548、3610932。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的过程中,省粮食局作为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做出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省粮食局将定期把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办理按国家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按照《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级粮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省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粮食局受理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871—3610548、3610932。省粮食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省粮食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做出相应决定。省粮食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粮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粮食局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机构设在储备军供处,联系电话:0871—3610684、3639192。省粮食局建立健全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省粮食局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省粮食局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省粮食局严格执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同时,认真履行对地方州(市)、县级储备的监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州(市)、县级储备数量、质量和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局举报。省粮食局负责省、州(市)、县级储备监督的机构为监督检查处,联系电话:0871—3610548、3610932。省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必须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举报单位或个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以及《云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省粮食局负责我省对全社会粮食流通情况的统计和信息收集的汇总上报工作。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的机构为调控处,联系电话:0871—3610825、3612729。省粮食局将认真履行对全省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服务职责,使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六)按照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站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业务处室为储备军供处,联系电话0871—3610744、3639192。省粮食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的各项规定,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决 定是否予以认定。军粮供应站的资格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接受社会监督

    对我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进行监督保障,凡是出现的违诺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责任。在省粮食局网站开设行政问责专栏,受理社会群众投诉并在15天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电话:0871—3613395、3612740,网址:www.lsj.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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