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为民排忧解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经研究,我厅决定实行厅长接待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从2008年7月起,每月第一周周二为厅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8:30时—11:30时。信访人可提前将书面材料交至我厅信访仲裁处,以便按期进行接待。
二、接待地点: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大厅107信访接待室。
三、受理范围:属我省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