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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方案》规定:村级干部包括村委会和社区“两委”班子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费率为18%,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余7%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列入统筹金,并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缴费年限为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中断缴费,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推出年度享受待遇的起算时间。同时,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任何费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至少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方案》还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村级“两委”班子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帐户余额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实施方案》还从养老保险续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施方案》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方案》的制订出台和实施,为全县82个村委会和3个社区的“两委”班子,共900余名村级干部的养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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