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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军人优待抚恤条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残疾军人伤残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已换发了新证),伤残抚恤不再区分“抚恤金”和“保健金”,统一执行伤残抚恤补助,按等级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同一等级但性质不同的,补助标准有所区别。因战致残的抚恤标准是:一等(套改为三级)由1720元/年提高为8960元/年;二等甲(五级)由810元/年提高为5600元/年;二等乙(六级)由680元/年提高为4480元/年;三等甲(七级)由510元/年提高为3360元/年;三等乙(八级)由430元/年提高为2240元/年,增加幅度较大。此外,一等残疾军人还享受3600元/年的生活补助费和4320元/年的家属护理费,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实报实销。“三属”补助标准(含补贴)是:烈属由3720元/年提高为486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3660元/年提高为4560元/年,病故牺牲军人遗属由3600元/年提高为4260元/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在原享受标准(抗战时期110元/月,解放战争时期90元/月,建国后75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发500元。补助标准提高后,分别从执行之日起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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