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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动了群众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让群众参与讨论、制订、表决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发动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强了群众的计生法制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密切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干部依法办事、依法治村意识,把群众从管理对象转向服务对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密切了干群关系。

    三、群众的计生意识明显增强。大部分育龄群众出现计划外怀孕、非婚怀孕时,都自觉到计生服务站(所)采取补救措施,部份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自愿推迟生育时间,今年以来出生人口同比减少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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