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日——11月21日的20天中,文山州政务网“州长信箱”上有16封关于电子监控违法行为电子邮件,所反映的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处罚幅度高;三是告知不及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电子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 文山城区开化北路、开化南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分严重,自开通以来至今年10月1日止,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8起,死亡19人、受伤78人。98起交通事故中,其中超速行驶4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8.98%,危害极大。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违反标志标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也相当严重,造成事故多发,极易引起交通阻塞,加之城市逐年扩大,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加,秩序管理民警严重不足,导致造成城区交通秩序相对混乱。为借助高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走科技强警,向科技要警力的路子,我大队在考察了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电子监控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文山实际,向县人民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取得了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采取招标的形式,决定在文山城区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并出台了《关于对文山城区道路进行技术监控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文山城区各主要路段、路口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对道路进行技术监控。 电子监控系统于今年7月11日施工,9月20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大队邀请省技术质量监督局专家对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认定,并出具了合格认定书,10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该监控系统分设金昆公司路段、县公安局路口、敖氏大酒店路口、环北路口、民贸大楼路口、州公安局路口、三七工业园区路段、原钟楼路口、州医院二院路口等9个点、段,22个方向。对行经上述地点和路段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标线规定、违反信号灯指挥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拍照。 实行电子监控以后,就可以使本来就警力紧缺的、只有13名城区秩序管理民警的城区秩序管理一中队能够抽出警力投入其他路段以加强管理。
二. 电子监控系统的实施情况 为保障监控行动的实施成功,大队决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文山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规定2005年9月21日起至9月30日为宣传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专项整治阶段。 治理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印制政府公告和宣传单,在文山城区及其周边散发。通过报纸和电视进行宣传。利用街天在文山城区主要街道和路口设点宣传。 9月20日印制政府公告3000份、印制“交警提示”宣传单3000份、印制“文山城区开化北路、开化南路道路交通事故不容忽视”告诫宣传单3000份;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又于10月5日和10月25日两次分别增印政府公告各2000份。于10月15日增印告诫宣传单5000份。 9月21——31日在文山县电视台每晚黄金时间滚动播放政府公告;州电视台在两个晚上播放政府公告。《文山日报》分两次登载政府公告。 (二)主要治理超速行驶、无证驾车、客车超员、酒后驾驶、占道行驶、违法装载、违法超车、违法会车以及违反标线、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纠查、严厉处罚。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 开化路实施电子监控并通过专项整治以后,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2005年10月份,开化中路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起,与9月份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了6起,下降了46.15%。开化北路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起,与9月份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了3起,下降了37.5%。开化南路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起,与9月份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了3起,下降了50%。 (三)根据云南省交警总队历年开展专项整治的规定和《云南省公安交管部门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关于“要加强对超速行驶、无证驾车、客车超员、酒后驾驶、占道行驶、违法装载、违法超车、违法会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纠查。对查实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上限处罚。”的规定,在这次专项整治期间,对电子监控系统拍录下的超速行驶50%以上和以下、违反标线规定、违反信号灯指挥信号规定等4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以上限处罚。从2005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电子监控系统其拍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000余起。
三. 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的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 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的法律依据为公安部第六十九号部长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现处罚1900元,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超过时速50%以下的罚款20——200元,记3分,现处罚2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200元,记3分,现处罚2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使入导向车道的罚款20——200元,记2分,现处罚200元,记2分。 罚款按照云南省交警总队的规定委托农业银行代收,全部上缴财政。按上限处罚,目的是要造成文山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严管高压态势,让电子监控管理能够顺利施行。
四. 群众对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的意见反馈及大队采取的措施 广大机动车主、驾驶人以及人民群众,通过学习政府发布的公告以及大队的广泛宣传,对电子监控管理有了一定认识,对使用电子监控管理而形成的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给予了充分肯定,大部分人能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专项整治严管态势的威慑下,过去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人也有所收敛。在这期间,由于交通违法,收到“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大部分人主动到我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去接受处理,但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处罚幅度高;三是告知不及时。
根据反馈意见大队作如下工作调整: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1)增印10000份宣传单,在城区街道、企事业单位、社区散发;(2)邀请州、县电视台、文山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3)在开化南路、北路入城口设置2块告知牌,内容为:前方设有电子监控系统,限速60公里/小时;二是增设告知平台和查询方式,(1)与七都晚刊联办电子监控系统拍摄违法车辆告知台,每周三、六定期公布,此项工作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2)与州电视台联办“电子警察”新闻专栏,公布车辆牌号,播放电子监控系统拍摄的有代表性的违法、违规画面,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并利用短信平台,收集群众意见,此栏目于每周五《相约十点》播出,此项工作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3)在文山政务网建立查询网站,上网可查询电子监控系统拍摄的违法车辆号牌,此项工作预计12月底完成;(4)与移动和联通联系建立短信查询平台,通过发短信查询电子监控系统拍摄违法车辆号牌,此项工作于12月底完成;(5)向社会公布违法处理办公室电话号码,通过电话查询违法车辆号牌;(6)增加违法处理办公室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违法通知单发到车主手里。三是专项整治结束以后,下调处罚幅度,(1)对电子监控系统拍摄的机动车时速超过规定50%的调整为罚款500元,记6分;(2)对电子监控系统拍摄的其它违法行为调整为罚款100元,记3分。
采用高科技手段协助道路交通管理是今后道路交通管理的方向,电子监控系统的投入使用、操作开始阶段,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对各位交通参与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大队深表感谢,对合理化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改进,同时也深切希望各位交通参与人继续关注和支持文山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让我们一起为拥有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努力。
文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