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云环发[2005]787号)和《云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云环发[2005]763号)的要求,保山市环保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并安排部署全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
全市环境安全大检查从2005年12月16日开始,2005年12月26日结束,这次环境安全大检查主要是对怒江、澜沧江、伊洛瓦底江流域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28家大中型企业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的污染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和企业治污设施、应急处理设施的落实和建设运行情况,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这次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一、尚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1月31日前制定,并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治污设施、应急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差的企业提出整改目标,限期整改完善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实行关停并转。
四、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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