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质监局出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2006-01-26 | |
| |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质监队伍食品监管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感。继对食品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巡查回访制之后,麻栗坡县质监局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于元月中旬出台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质监干部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以下10项不良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具体内容:一是在实施监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过后处理工作的;四是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五是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六是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到事故现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上报工作中,出现瞒报、迟报、漏报的;八是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泄漏工作秘密的;九是利用工作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错的其他行为的。
此《办法》的出台,加大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严格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不作为的处理规定,切实为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 | | 来源:
云南质量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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