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诉讼监督,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水平和质量,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签发的《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执行,这是云南省首家制定该规定的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率先提出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设想,并迅速得到了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双方达成一致,形成了此规定。 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只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实用发表意见,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定。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下五类案件时应提前三天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一是讨论决定合议庭和业务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重大证据、处理结果认识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二是讨论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三是讨论决定需要宣告无罪、涉及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四是讨论决定行政案件;五是讨论决定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同时,规定还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的程序等方面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