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目前已完成党内审批程序。省委批复,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建议,可将该条例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待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003年10月2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小组成立,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在两年的时间里,修改工作在州委的领导和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的主持下, 积极稳重地推进《条例》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 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到去年9月, 修改小组形成《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党内送审稿],即修改第八稿,经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审原则同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州委审批。州委召开会议,原则同意修订草案上报省委审批。
2005年12月26日,中共云南省委下发了《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党内送审稿]的批复》。批复认为,条例修订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的要求,反映了自治州州委和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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