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动员全民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州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全州境内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 1.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山狩猎; 2.烧地、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3.到林区、森林风景区游玩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4.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 5.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做好对儿童的教育和对憨、聋、痴、哑、精神病人的监护工作,严防玩火失火烧山。
四、重大民族、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州人民政府森林火情报警电话:3123028 各县(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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