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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年第15期[总第38期]2002年8月15日出版 



云计收费 〔2002〕 713号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昆明市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昆明市对暂住人口实行IC卡暂住证管理已经省政府批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 2002〕6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为每卡20元,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其收费标准不变。根据《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和昆明市对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昆明市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的发放对象为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实行计算机管理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后,停止收取原《暂住证》工本费。已办理纸质《暂住证》的,在期满之前不得强制换领IC卡暂住证。
    二、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昆明市公安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要及时对昆明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卡中心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由昆明市及各区、县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使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的使用和收费范围仅限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其使用有效年限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且我省其它地区不得参照执行。今后,省计委、省财政在原则上不再审批暂住证IC卡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广东、福建、江苏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提出,目前这些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等外来暂住人口发放的暂住证采用IC卡或其它证卡形式,制证成本高于5元,为此,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暂住证卡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卡时,可以收取工本费。但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二、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含集成电路的证卡(IC卡)按不超过每张20元的标准核定,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按不超过每张15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提高证卡的使用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暂住证的卡式证使用有效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同时,为了减轻暂住人员的负担,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发暂住证,目前还没有推行卡式证的,原则上不再推行,价格、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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