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05]7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云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
省卫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疫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0年底,全省18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有12个县(市、区)、43个乡(镇)、276个村委会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有3个县(市、区)、15个乡(镇)、110个村委会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变化,部分地区防治工作力度削弱,钉螺逐步扩散,阳性钉螺增多,血吸虫病人增加,急性感染病例连年发生,甚至部分达到控制标准的地区出现疫情反复,巍山、洱源、永胜3个县的26个乡(镇)、76个村委会尚未控制流行,血防工作形势严峻。
为加快血防工作进程,实现预防控制目标,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重视和加强健康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视和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工程结合,改善自然环境,切实压缩钉螺面积;重视和加强人畜查病治病和粪便管理,切实控制传染源;重视和加强群众性血防工作,切实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切实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科技水平,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二、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
1.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流行县(市、区)全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大理市、鹤庆县、南涧县和弥渡县、古城区、剑川县、宾川县,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2.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流行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全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潜在传播危险的地区通过加强监测,落实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防治工作机制。
(二)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
(1)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村委会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不出现急性感染病例。
(2)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村委会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
到2008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钉螺面积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3.压缩疫区范围。
(1)到2008年底,全省尚未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标准的3个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7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县(市、区),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2)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
(1)到2008年底,全省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2)到2015年底,全省血防重点项目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
(1)到2008年底,全省血防重点项目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2)到2015年底,全省重点项目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9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
(1)到2008年底,全省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5年底,全省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三、策略和措施
(一)尚未控制传播地区。
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微型水利、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重点实施工程灭螺。同时,采取人畜同步化疗、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家畜圈养、以机代牛等综合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钉螺面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二)传播控制地区。
通过实施农业、水利和林业工程消灭残存钉螺,加强安全供水和粪便管理,并采取人、畜选择性化疗,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三)传播阻断地区。
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对当地群众、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动员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防止外来传染源和钉螺输人,防止疫情在当地蔓延;有残存钉螺地区,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
(四)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潜在传播危险的地区。
重点做好疫情和螺情的监测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及时发现和治愈传染源,消灭残存和新孳生钉螺,完善防止钉螺扩散措施。
四、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7号)要求,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订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其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照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疫区血防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要求,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州市的重大工程建设,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优先在重疫区安排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和监测任务较重的州市,应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改造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局面。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血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经费保障。
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州(市)级人民政府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福利以及有关专项防治经费。
结合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由中央和省对与灭螺有关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对地方血防机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和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办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血防工作。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对感染血吸虫病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鼓励疫区推行以机代牛,并逐步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范围。
疫区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深化和加快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加强血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专业队伍。血防专业机构一定要突出预防为主,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70%。血防专业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生活待遇,要按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针对当前血防专业队伍与防治任务不相适应的实际,各县(市、区)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调整和充实一线防治工作队伍。
疫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五)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开发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安全、价廉、方便、持久的灭螺药品及预防、治疗药品,研究筛选预防疫苗,研究改进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和血防卫生学评价等。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疫区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别于2009年、2016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15年的目标进行调整。
附表:云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压缩流行区范围目标计划表
(注:本规划的实施范围是大理州、丽江市、楚雄州、红河州,巍山县、洱源县、大理市、鹤庆县、南涧县、弥渡县、剑川县、宾川县、祥云县、云龙县、漾濞县、永胜县、古城区、宁蒗县、玉龙县、楚雄市、禄丰县、个旧市)
附表
云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
压缩流行区范围目标计划表
|
|
2003年流行区范围 |
2004—2008年
计划实现目标 |
2009—2015年
计划实现目标 |
|
州市
|
流行
县总
数 |
未控
制传
播县
数 |
达到
传播
控制
县数 |
达到
传播
阻断
县数 |
达到传
播控制
县数 |
达到传
播阻断
县数 |
达到传
播控制
县数 |
达到传
播阻断
县数 |
|
大理州 |
11 |
2 |
3 |
6 |
2 |
|
|
5 |
|
丽江市 |
4 |
1 |
|
3 |
1 |
|
|
1 |
|
楚雄州 |
2 |
|
|
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