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三)组织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预可研、可研报告的编制;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管理移民资金,并对移民包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负责移民安置的计划统计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六)协调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关系;处理移民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库区、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并负责提交检查验收报告。 (八)指导州(市)、县(市、区)移民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市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参与州、市移民安置项目的检查验收。 (九)对省级立项审批项目中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可研报告、实施规划报告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设计报告实行专项审查。 (十)加强对移民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跟踪关心移民的生产生活,组织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监督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单独设立相应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安置选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将省、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 (三)与规划设计单位、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负责移民安置的计划统计工作。 (五)组织编制省立项(备案)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并报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 (六)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省立项(备案)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项目,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参与县级移民安置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奉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 (八)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九)组织本行政区内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移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推荐移民安置方案,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工作。 (三)按照省、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要求,分解、落实、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任务。 (四)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单项移民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土地使用权属调整(流转)协议”。 (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程。 (七)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对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移民监理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自查自验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移民管理专门机构,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配合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与相关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 (四)与相关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五)协同移民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审批的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六)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含林地)的征占用相关手续。 (七)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配合相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九)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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