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5-04-26 | |
| | ——2003年9月24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祁希元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电力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经贸委、省水利厅、云南电力集团公司、云南铝厂等单位组成了《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同调研起草了本条例(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本条例(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论证、协调、修改,已经2003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本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产业是我省一大支柱产业。2002年7月中旬,胡锦涛同志在云南考察时指出:“云南电力这几年发展很快,要大力发展能源产业,搞好‘西电东送’和‘云电外送’工作,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指出:要加快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省委七届三次全会上的报告中和在省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这一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公布施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又把该《条例》正式列入2002年、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立法意图是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解决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供用电市场秩序,促进电力产业的发展。目前在供用电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一方面是供电企业非法停电、不按照操作规范供电、拒绝供电或者不执行国家电价等,直接损害和侵犯用户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是用户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拖欠电费等行为,又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经调查,截至2002年底,仅省电力集团公司一家被拖欠的电费就达6.5亿元。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是国家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便操作;不少电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补充完善、为规范供用电市场,促进电力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条例(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共用供用电设施统一管理的问题。目前,用户普遍反映对产权不属供电企业的共用设施线路,由于用户较多,负荷较重,线路陈旧、缺乏统一管理,影响到该条线路所有用户的利益,也阻碍了通道的进一步扩容,从而影响了供电企业市场的开拓。对此类线路,大部分产权人都愿意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七条对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共用供用电设施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即共用供用电设施由产权人和供电企业双方协商解决产权和管理等问题。产权人可以将产权移交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管理。若产权人不愿移交或不委托供电企业管理的,产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产权不属供电企业的共用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因供用电设施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关于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的问题。针对部分供电企业不规范的供电行为,如不管用户用电多少,规定用电必须达到某一数量,达不到的仍按照规定的数量收费;不能保证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电以及转供电行为不规范;不执行国家电价;小区乱收费等。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电力供应一章,对供电企业在技术服务、用电检查、停电措施和收费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规范用电行为的问题。用户违章用电的问题也较多,特别是拖欠供电企业电费,是一个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导致拖欠电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效益因素外,还存在故意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直接影响供电企业扩大再生产。因此,条例(草案)第四章电力使用一章,对用电行为作了规范,明确了用户有权利要求供电企业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对其使用的用电设备进行管理、按时交清电费等义务。
(四)关于供用电合同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中,对供用电合同有专门的规定,但条文较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五章供用电合同一章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供用电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三十四条);二是对供用电合同内容规定得更加全面并有利于规范操作(第三十五条);三是对已建立供用电关系但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六条),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以促使供用电双方更重视以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供用电关系并规范供用电市场秩序。
(五)关于供用电事故处理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供用电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造成非正常停电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事故也相应增多,由此带来大量的纠纷案件。对因供用电事故产生的纠纷在责任划分、赔偿项目标准以及解决纠纷的程序、途径等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依据还不充分。为利于解决问题并保护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六章供用电事故处理结合我省实际,对供用电事故作了界定(第三十七条),确立了供用电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第四十条),规定了供用电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划分依据(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途径(第四十三条),对承担供用电事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本章是地方立法对国家尚未立法领域的尝试,不仅有利于解决好我省日益增多的人身触电伤亡等供用电事故纠纷,也能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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