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梁福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丽江撤地设市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2年12月26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的批复》(国函〔2002〕122号),同意撤销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撤销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2003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批复通知了丽江地区行政公署。
为了做好丽江撤地设市过程中人大的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协助丽江地区人大工委对一些具体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就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请示。丽江地区人大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丽江撤地设市人大相关工作的请示》,选联工委起草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
起草决定草案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参照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曲靖、玉溪、保山、昭通撤地设市的做法,并结合丽江实际,作了相应的表述。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赣州市有关问题的答复,决定草案作出了成立丽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同时规定了筹备组的职责。
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丽江地区2002年年末人口总数为1111831万人,因此,丽江市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按人口数应增加代表名额45名,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285名。
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选举法第九条还规定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古城区2002年末人口总数为142864万人,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按人口数应增加29名,另加5%为7名,区人大代表总名额共156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2002年末人口总数为207962万人,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按人口数应增加42名,另加5%为8名,县人大代表总名额共170名。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根据组织法的这一规定和丽江地区人大工委的要求,决定草案确定丽江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1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17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19名。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丽江撤地设市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丽江地区工作委员会即应依法撤销。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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