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1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政宁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作关于《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的《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的情况介绍,召开了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征求了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的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丽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并于3月4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位于我省西北部横断山脉,并行流淌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三江并流遗产地地处东亚、南亚和青藏高原三大地理区域的交汇处,总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包含五个自然保护区和十个风景名胜片区。是世界上罕见的高山地貌及其演化的代表地区,也是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2003年7月2日,在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大会上,三江并流遗产地由于全部符合《世界遗产公约》对自然遗产的四项标准而被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三江并流遗产地目前是我国最大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是全国乃至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世界一流的旅游观赏价值。我委认为,为了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加强保护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保护,合理、科学和永续的利用好三江并流遗产地资源;履行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大会上的承诺,使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增强全社会的世界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的措施,制定《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三江并流遗产地的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用三条江两岸的不同海拔来限定三江并流遗产地的范围不够科学准确。其次,三江并流位于整个横断山脉的北段,“本省西北部横断山脉南段”会产生是“本省内横断山的南段”的歧义。第三,“贡山县城以上”也不是一个确切的位置概念。建议该条第一款改为“本条例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位于本省西北部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八个片区所处的流域划分不准确,建议删除对八个片区所处流域的限定。该款最后一句中的“具体界限”确定则“具体面积”也就确定了,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界限”的时间本条例也不宜规定,建议该款最后一句改为“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该条第三款的规定难以操作,建议删除。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原则。“适度开发”原则的意思难以把握,并且“合理利用”原则已经包括“适度开发”的意思,建议删除“适度开发”,并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移到最后,改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三、关于执法主体的职责。由于条例草案第六条没有明确划分省、州(市)、县三级三江并流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容易造成三级管理机构在执行中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的后果。另外,为了切实加强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一些涉及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应由省级三江并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建议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省、州(市)、县三级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各自的具体职责。
四、关于对三江并流遗产地的规划。由于详细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改为“详细规划”更准确;为了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句改为“经批准的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五、关于对三江并流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一、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自然保护区进行三级保护,以及各级的范围和保护要求。财经委员会认为自然保护区的各级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本条例主要应规定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和内容,建议删除规定自然保护区各级范围的内容。第二,“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擅自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规定使核心区成了绝对的无人区,不符合事实,无可操作性,并且后半句和前半句相矛盾,建议改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第三,该款关于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规定太绝对,建议改为“缓冲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条例草案十四条第三款只规定了对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具体保护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保护内容的条款。
六、为了切实保护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生物多样性不受外来物种的不利影响,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三江并流遗产地范围内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三江并流遗产地范围内引进外来物种”。
七、为了加强对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措施,定期监测三江并流遗产地的资源情况。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第十八条,规定“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系统,定期对三江并流遗产地自然资源和人类活动情况进行监测,保证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三江并流遗产地景区(点)的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权。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本条主要内容关系不紧密,建议删除;因为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并组织公开招标、拍买其经营权”中的“公开”二字删除;该条第三款第二句属于罚则中的内容,建议将该条第三款改为“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作为该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利用经费”不能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而应由开发单位自己出资,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利用经费”改为“设施建设经费”;为了使条文更简练,建议将该条第二款改为“专款专用”作为该条最后一句。
十、条例草案罚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三级保护区”与第十四条规定的“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三级保护区”不对应,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三项中的“ 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三级保护区”改为“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三级保护区”;
十一、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会形成“没有违法所得的”受到的罚款比“有违法所得的”还要高。另外,该条最后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刑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删除该句,建议将该条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原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标识、标志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一些具体文字和标点,进行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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