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4月8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12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5年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文字表述准确,建议在第二条第(二)项“省内”的后面增加“其他”两个字;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计生”名称的表述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
二、为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相对应,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句的内容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并在“补领”后增加“换领”;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句的内容作为该条的第二款。
三、为使条例前后条文表述一致,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变更、换领、补领手续”的表述修改为“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四、为更好地体现便民原则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建议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后面增加“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表述。
五、为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和累赘,建议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表述,并将其内容并入第一款,作为第一款的第二句。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昆明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