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民族文化大省中的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同意,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公卿同志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崇龙同志任副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在省文化厅、文物局领导及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的陪同下,于2005年6月10日至17日对昆明市和曲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省文化厅厅长贺光曙同志代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就全省文物保护工作所作的汇报,还听取了昆明市、曲靖市人民政府《文物保护法》执法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昆明市博物馆、云南陆军讲武堂、聂耳墓、昆明市真庆观,安宁文庙、曹溪寺、摩崖石刻,曲靖市爨宝子碑、八塔台古墓群,会泽县江西会馆、唐继尧故居等14个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物古迹十分丰富的省份,截止2004年末统计,全省共有5300多处文物保护点,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045项,文物藏品约20余万件。
多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各级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增强文物保护法制意识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文物保护专题宣传;通过举办文物保护知识竞赛;免费发放《文物保护法》单行本及宣传画册;义务鉴定文物等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知识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昆明市各县(市)区还利用“三下乡”、赶街、庙会等时机,对农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广泛的宣传活动,对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法制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依法行政,加强对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工作
我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加强对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工作。1998年以来,全省直接投入文物维修保护的经费约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0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2769万元,地州市县财政安排1亿多元,初步完成35项全国重点文物、25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88项古遗址、古墓葬的抢救保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得到全面维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得到有效保护。昆明市维修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云南讲武堂、聂耳墓、护国桥等;实施了“官渡古镇”、“真庆文化广场”、“东西寺塔文化长廊”三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的建设。曲靖市对三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均建立了保护设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也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维修,如陆良县的千佛塔,会泽县的万寿宫、湖广会馆、唐继尧故居,富源县的胜境坊、古驿道,宣威市的浦在廷故居等。对少数濒临毁损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作了抢救性维修。对现有文物保护单位,昆明市、曲靖市都已完成了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或专人的“四有”工作,为更好地保护文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努力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
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是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的基本要求。昆明市和曲靖市都注重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昆明市在《“十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以及新昆明建设中,明确了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指导思想;曲靖市在“十五”计划中就将《曲靖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以通盘考虑,各县(市)区也作了相应的规划。两市所属各县(区)都成立了文物保护机构。昆明市每年财政支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从1996年的60万元增加到了现在的130万元。各级政府都将文物保护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责任制,自上而下签定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政府的具体职责、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
(四)发展文博、考古事业,开发利用文物资源
迄今为止,我省已建成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47座,收藏文物27万余件,其中,珍贵文物1万余件。各博物馆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不断开展,据统计,在我省的129个县(市)发现了埋藏于地下的人类文化及遗存998处,对其中227处进行了主动的考古发掘,出土各个时代文物、标本76000件。这些考古发掘工作既保护了文物,又推进了考古事业的发展。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文物的合理开发利用也逐步开展,目前,大理三塔、丽江白沙壁画、建水文庙、版纳景真八角亭等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成为精品旅游景点。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共举办陈列展览800个,观众达2000多万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物的对外交流也卓有成效,云南青铜文物、佛教文物、民族文物和恐龙化石的展览多次到美国、日本、加拿大、台湾、香港等地展览,较好地宣传了云南的历史和民族文化。
另外,各地还对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存在问题:
(一)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不够深入,全社会文物保护法制意识尚未形成
尽管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宣传,但是,要使之做到家喻户晓,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观念有待增强。目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情况和破坏文物设施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如在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文物勘察工作,有的单位和部门不主动、不配合,甚至找一些借口避开不搞。
(二)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进展缓慢,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虽然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在落实“五纳入”的要求,但进展缓慢,尤其是在经费投入上,《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是,目前我省仍有大约50%的州、市和70%的县(市)没有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仍有22个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薄弱,给文物的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我省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85项,所需抢救性维修经费达2亿多元,但目前省级财政每年仅能安排文物维修专项经费280万,每个项目还不足1万元,加上地方配套约400万元,共计约700万元,按此进展,需要20多年才能维修完这些文物。由于资金不足,抢救不及时,文物残损、毁坏的问题十分突出。曲靖市八塔台古墓请人守护,许诺一年120元,每天仅为0.33元,即便如此之低,请人看守了4年,至今仍没有兑现工钱。昆明市博物馆每年经费180万元,除去人头费仅有70万元,而每年维持正常开馆需100万元。
(三)文物的研究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各地的文物保护虽然基本做到了“四有”,但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文物部门、博物馆、展览馆中,文物的标牌不清,如:不注明文物的出土地、详细年代、是真品还是仿制品等,反映出对文物的研究、管理方面的水平不高。许多珍贵文物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看守的水平上,没有基本的保护设施,缺乏规范、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如:安宁曹溪寺里的宋代彩绘木雕佛像,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存放在曲靖一中的国家级重点文物爨宝子碑长年锁在破旧的亭子里,卫生都无人打扫;昆明市博物馆的文物资料、档案的管理手段落后,还采用手工登记造册。文物的研究、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四)文物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可移动文物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宣传和展示当地的历史和现状的一个重要窗口。但是,博物馆的建设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一个575万人口,有着悠久历史,文物数量和种类繁多且自成体系的曲靖市,至今没有博物馆,许多文物没有存放条件。如八塔台古墓出土的自春秋时期至元代的千余件文物,保存在省考古研究所,一部分堆放在根本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麒麟区文化局两间不足40平米的普通办公室里。省博物馆也是设施陈旧,面积狭窄,难以发挥一个省级博物馆的职能。新建博物馆自上世纪90年代提出后,经历两届政府,至今仍未能确定建馆地点。昆明市博物馆虽然完成了一期建设,但由于馆藏文物数量有限,展示文物多年不变,没有充分展现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也与一个拟建成文化大省的省会城市的地位不称。
(五)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基本建设,与宗教、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各地在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基本建设中损毁文物改变其历史风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的建设、旅游、文化、宗教部门在建设工程、旅游开发、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过程中对有关文物的保护问题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如:云南陆军讲武堂分别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急需统一规划,整体保护,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的历史文物。安宁曹溪寺里的彩绘木雕菩萨像的保护,也需要宗教部门与文物部门更好地配合。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2002年经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做了一些宣传工作,但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的管理和研究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文物保护法》上来,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不断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切实保证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加强对城乡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认真落实其中的文物保护规划,没有制定保护规划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并加以认真执行。
(三)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的研究和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根据文物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文博队伍建设,培养文博专业人才,把专业研究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文物保护研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大多数文物保护管理仅仅处于看守的低水平局面。同时,要加强对文物流通的监管工作,规范文物监管品的经营行为,促进合法经营。
(四)加快文物基础设施建设,为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作用提供条件
加快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尽快建设新的省博物馆,有条件的州(市)建设州(市)博物馆,为文物的收藏、研究、展示提供基本的条件,发挥文物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科学研究,促进文化事业和旅游经济发展,为我省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和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服务。建议省政府把省博物馆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尽快启动建设。
(五)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提出“十六字”方针,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与经济建设、基本建设的关系,坚持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和基本建设,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的要事先征求文物部门的同意。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中也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保护工作。二是要处理好与宗教的关系,要加强文物部门和统战部门、宗教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认真做好寺庙文物的保护工作。三是要处理好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利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不能影响文物的保护,造成文物的破坏。四是要处理好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实现文物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更好地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
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200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