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和第五款的规定,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9名;
曲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玉溪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9名;
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7名;
丽江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思茅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9名;
临沧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3名;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名;
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7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