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公卿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第五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中还规定,这次修改后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根据以上规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征求了我省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组成人员名额的具体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是按人口多少,同时考虑各个方面,包括少数民族的情况提出的,是实事求是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