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牛绍尧为组长、副主任江巴吉才为副组长,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外事华侨工委负责同志,六名在滇的全国人大代表,四个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在省司法厅和所检查州、市政府领导的陪同下,于6月6日至6月10日对我省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情况汇报,昆明市司法局提交了书面报告,然后分两个组前往玉溪市、红河州和楚雄州、保山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所到州市政府、公安、检察、法院的情况汇报,分别召开了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座谈会和律师座谈会,走访了律师事务所。6月14日,又召开了部分在昆的律师座谈会。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的情况表明,我省各级政府及法、检两院,对于《律师法》颁布实施的认识与时俱进,逐步提高,为《律师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心怀全局,立足本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建立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推动了律师法的正确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由于《律师法》贯彻实施,我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正日益加强,已成为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贯彻实施《律师法》的主要情况
(一)贯彻实施《律师法》取得的成绩
1我省律师队伍有了较快发展。《律师法》颁布实施9年来,我省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截至今年1月,全省已有律师工作人员3981名(其中专职律师2751名、兼职律师257名、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973名)。全省有律师事务所399家(其中合伙所216家、合作所57家、国资所122家、个人所4家),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在我省办了5家律师事务所分所,初步形成了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主,合伙、合作、国资、个人所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已在三个州市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云南冶金集团公司、电力集团、云天化集团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授予了17名公职律师的执业资格,21名公司律师的执业资格。
2积极参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04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41750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14189件、民事诉讼案件17917件、经济诉讼案件8626件、行政诉讼案件1018件。如参与云南会泽卷烟厂“小熊猫”商标侵权诉讼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合群公司侵权案”代理,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在“严打”整治期间,积极做好大案要案的辩护代理工作,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为“褚时健等人贪污受贿案”、“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杨红英集资诈骗案”、“杨天勇团伙劫车杀人案”、“马家爵杀人案”等的辩护和代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
3扩大非诉讼代理,努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2004年,全省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4010家(其中:国家机关、政府负责人194家,企业2203家,社会团体191家,事业单位383家,公民个人219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6994件,参加调解、仲裁1088件,解答法律咨询1450278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9122件,为国家、企业和个人索回赔欠款20多亿元。我省律师在参与重大政治、经济活动中,积极为政府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如为’99世博会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关商贸活动提供了一些法律服务,促成泰国太平洋公司和中国江苏海运公司《关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冷藏集装箱船舶运输合同》的签订;在各地旧城改造拆迁工作中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同时,我省律师还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为认真做好这一工作,省司法厅与省信访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若干规定》。部分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帮助政府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参加法律援助工作。1998年8月28日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全省16个州(市)和129县(市、区)相继组建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大律师以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为目标,努力践行法律援助“扶贫、济弱、助残”的宗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誉。截至今年5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4488件,共有43000多人获得法律援助,有的律师一年就承担法律援助案件达48件。如为个旧市云南苎麻厂、云南电视机厂千余名下岗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曲靖市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经法律援助获无罪释放。此消息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后,在全国产生了较好的影响,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努力改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法》颁布后,各级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认真组织律师和有关人员学习《律师法》,并印制宣传材料,走上街头,深入工厂、农村广泛宣传《律师法》。同时,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律师法》专题讲座,对律师和从事律师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公、检、法机关的干部进行培训、考试或考核,促使他们掌握律师法的主要精神,为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1积极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力度,强化自律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认真规范律师执业条件,清理整顿律师队伍,组建律师协会,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云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律师队伍和律师行为;对律师进行岗前培训、年度专业培训,组织律师参加学历教育,目前全省律师事务所有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273人,本科学历的2008人;在深入分析全省律师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省委办公厅的名义转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系列活动,组织昆明地区千名律师进行“爱我律师,树我形象”的执业宣誓,制定了《云南律师八条禁令》和《云南律师诚信执业公约》、《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与省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收费标准》,改变了我省律师收费无章可循的状况。通过上述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律师管理体系在我省已基本建立。
2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认真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了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建立了省律师协会党组,负责抓好全省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要求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建立联合党支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全省现有律师党支部35个,党员律师813名。为加强律师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组织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内容的整顿提高活动,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遵纪守法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结合云岭先锋工程,在律师中组织开展了争当“人民满意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的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通过上述工作,广大律师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诚信为民服务的认识普遍提高,执业机制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中,“全国文明律师事务所”和“全国法律服务业文明示范窗口”1个,全国“十佳律师”1名,全国优秀律师8名;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6个,“优秀律师”10名,先进集体39个,先进个人81人。同时,严格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乱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取消了326名特邀律师,清理了215名不符合条件的兼职律师,注销律师事务所3家,停业整顿3家,1家律师事务所被行政警告,3名律师的职业证书被吊销,3名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通报批评5名律师,12名律师被暂缓注册。完成了8家挂靠律师事务所的脱钩工作。
3公检法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活动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围,规定“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都要在执法质量评估考核中扣分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从内部加强了对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制定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规定》,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通知》,保障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时,明确提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就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对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是对检察权是否正确行使的一种外部监督和制约。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力度。一些地方检察院通过制定《公诉案件与辩护律师意见交换试行办法》、《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保山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实行民事、行政检察特邀联络员制度》,邀请112名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联络员,使检察职能与律师职能有机的结合,受到律师界的好评。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通过制定审判工作规程,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确立了控辩双方相互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依法推行证据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裁判文书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威胁恐吓、绑架、非法拘禁律师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阅卷室、更衣室,努力改善律师到法院阅卷和参加诉讼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方便。
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律师执业环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总体情况较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律师执业“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律师普遍反映,六部委关于贯彻执行刑诉法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案件5日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未能有效保证。有的律师为一件案子,跑看守所七、八次都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反映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会见时间及谈话内容被限制,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也派员在场或暗中监督;据反映,公安部监所管理规定,看守所会见室用玻璃墙将律师与当事人隔开,通话只能用电话或麦克风,不便于交谈,谈话后无法让当事人签字;有的当事人展示被刑讯逼供的伤痕,因既不准拍照,又不准摄像,而无法取证。一些律师反映,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阅不到卷,或不能阅到完整的卷宗,一些重要证据公诉人在庭审举证时才出示,造成律师辩护被动,影响了辩护效果,使当事人认为律师不尽力而投诉律师。同时,现在一些部门的规定与律师履职有冲突,造成律师调查取证难。如国家工商局规定,律师查阅资料需要法院的立案手续,而法院立案又要求当事人举证,由于查不到所需文件资料,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再有,实际工作中,部门、证人不配合的情况经常发生,造成律师履职困难。刑法306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形下,律师容易陷入“伪证罪”的危险,因而,出现不少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即使代理了刑事案件也不愿进行相关调查。目前出现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均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二)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律师法》对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作了界定,现实中却活跃着一支法律工作者队伍,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律师业务均可以办理,他们对外也宣称或默认是律师。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部分人的法律业务水平差异较大,办案质量普遍不高,对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三)法官对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重视不够。有的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限制律师的辩论时间和辩护内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反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质量,也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少数律师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职业道德较差,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有的律师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缺乏执业诚信意识,收费不办事或敷衍了事,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律师为钱不择手段,在社会上造成较坏的影响;有的律师与法官违反有关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行贿受贿,走上犯罪道路。
(五)边疆贫困地区律师缺乏的问题严重。《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我省因经济文化等原因,许多县多年没有人通过司法考试,即使个别补考通过,也愿意当法官、检察官而不愿当律师。边疆贫困县的律师队伍在逐年萎缩,有18个县执业律师不足3名,有9个县至今没有一名执业律师,请律师难的问题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非常突出。同时,由于政策不配套和人员安置方面的困难,我省边疆地区现有近60家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未能按国务院的要求完成脱钩改制。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对《律师法》以及律师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对律师职业持有偏见,阻碍了《律师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对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执法不严。如《律师法》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实践中,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基本没有依法处罚。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有的部门规定与《律师法》的要求相悖,律师的执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如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律师权利及权益维护的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特别是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是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入门条件不符合边疆民族和贫困地区的实际,这些地区律师奇缺,请律师难的问题突出。六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到位,使一些执法部门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几点建议
(一)在司法队伍中深入开展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律师法》的教育活动,在社会上组织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公安、司法人员和广大律师对《律师法》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自觉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律师的管理教育和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二)由司法部门牵头,法院、检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法律服务市场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三)修改《律师法》及相关规定。1、明确律师在法庭上作刑事辩护的言辞不受法律追究,以司法豁免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2、对律师年终注册登记和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便加强监督管理;3、认真清理各部委和有关部门与律师法相冲突的内部规章,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四)考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建议在这些地区适当降低律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针对一些边疆地区律师少或无律师的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这些地区的律师工作。
(五)关于省政府建议尽快制定《云南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问题。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政府的意见,已将该条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作为二档。鉴于《律师法》正在修改之中,因此请省政府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法检查组
2005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