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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卢昌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2006年3月10日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保障自治权的行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中共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对条例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视,于2004年5月成立了条例修改小组及工作班子,着手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前后共12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改稿。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始终参与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并与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共同对条例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党内送审稿。省委转来红河州委报送的条例修订党内送审稿后,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认真研究,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省委于2005年10月批复,同意将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6年1日14日,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三、民族委员会审议认为,经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体现了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条例突出了加快发展的主题,在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措施,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贫困地区的扶贫和开发,民族干部的任用和培养,以及民族教育的发展和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等方面,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省委的精神,反映了自治县各族干部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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