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9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3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第九条第(四)项与第十条第(二)项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第十条第(二)项。
二、为使逻辑顺序更合理,建议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九条,以此顺延。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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