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2月16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9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3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第一条中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调整到“可持续发展,”后,因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是立法目的,不宜作为立法依据。 二、为使条文表述准确,建议将《条例》第八条中的“检举”改为“举报”;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纳入”改为“接受”。
三、为使《条例》内容的逻辑顺序更合理,建议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顺序进行调整,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十一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改为第十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四、为避免歧义,建议将第十五条“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额度”中的“额度”改为“标准”;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中的“间接”二字。
五、为准确表述收集利用雨水的方法,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积极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收集利用方法节约用水。”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昆明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