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2月10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2月13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3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与《条例》标题相衔接,建议删除第一条中的“水源”二字。
二、为表述准确,建议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或”修改为“和”;将第十九条中“扶持水源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修改为“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水源保护区”的后面增加“管理中”三个字;在第二十七条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前面增加“其他”二字。
三、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最后一句修改为“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护松华坝水库,保障昆明市城市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公布,并于2006 年 5月1 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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