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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2月10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2月13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3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第二句单列一款,作为该条的第六款,使之与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二条的内容相对应。

  二、为表述准确,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个人”修改为“居民”;第三十条中的“公共卫生”修改为“环境卫生”;第四十条中的“有处理权”修改为“有权处理”。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轿子雪山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旅游开发建设和旅游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公布,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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