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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7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2月10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2月13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2006年3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建议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表述修改为“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为使文字精炼、简洁,建议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上述修改意见,已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共识。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昆明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公布,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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