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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所作的《关于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行政审判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群众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少数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干扰法院办案,有的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心存畏难情绪,不敢公正办案的情况仍然存在,值得引起高度重视,亟待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会议强调,依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全社会的责任。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使之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健全机构;充实队伍,提高素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改进审判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消除各种思想障碍,克服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格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司法权威。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把《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坚决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对干扰、抵制法院依法办案的行为,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同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帮助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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