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推动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牛绍尧、副主任江巴吉才带队,省人大内司委、财经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选联工委的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所到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视察组,于12月22日至23日对省检察院和昆明、玉溪两市检察院贯彻实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省检察院向视察组汇报了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情况,同时还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要求汇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执法公正”为主题的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昆明市检察院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了汇报。之后,视察组前往玉溪检察分院听取汇报,召开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座谈会了解情况。现将这次视察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决议》,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措施。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防止司法腐败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以推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决议》公布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经验,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在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我省检察机关着重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检察院报请省委同意成立了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任组长,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和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及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省委“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在省检察院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而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全省三级149个检察院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其中139个检察院挂牌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抽调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依法开展工作。二是慎重选任人民监督员,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协商选择,以检察长的名义聘请任用了755名人民监督员。省检察院为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熟悉检察业务,于2004年11月召开省、州(市)院人民监督员会议,向人民监督员系统介绍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及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逮捕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规定、程序和案件监督相关的检察业务知识。并专门拨出经费、组织人员编辑制作了40万字的《人民监督员手册》,发给每一位人民监督员。有些检察院还腾出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供人民监督员办公之用,总之,检察机关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三是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序进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有章可循,省检察院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范》,并首创了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制、侦查部门通知的告知制度。此外还建立了下级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报上级备案制度,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办意见的案件报上级备案制度等。严格规范案件监督程序。省检察院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和省院《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工作流程图》、《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流程图》。为人民监督员有序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加强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已初步显现。依照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我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和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试点以来至2005年11月底,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对属于监督范围的266件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250件,占94%;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16件,对这16件有异议的案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7件,另9件也向人民监督员说明情况,取得了一致认识,保证了案件依法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也正在不断探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非法搜查、扣押、冻结的;不依法予以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五种情形”的监督方式,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有效。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实行一年,但确实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效,社会各界对此表示普遍的欢迎。总之,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由于监督规范,组织保障、机构设置、人员选任措施得力,省检察院曾作为第二批试点省唯一代表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也因此而荣记集体三等功。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起步早,发展势头好。但也应该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毕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以探索和改进。
第一,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有待规范。目前全省755名人民监督员,大多来自人大、政协、工青妇等机关单位,其代表性不够广泛,而且,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检察机关选择决定,因此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机制还需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培训,有的人民监督员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评议案件时难于发表肯切意见,只好人云亦云,影响监督质量。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依据是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所以必须通过立法,只有从立法源头上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使之于法有据健康发展。第四,人民监督员的“责权利”不明确。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应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和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介入的程度等问题制度规定不明确,将会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第五,人民监督员缺乏履职保障措施。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发,但我省贫困面广,有的地方财政困难,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工作经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两项”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认真抓好“保先教育”,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提高认识,深入剖析、找准问题、边整边改。通过教育活动不仅使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锻炼,而且对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和检察工作的专项整改都起到了强劲地促进作用,各项业务工作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切实抓好专项整改,执法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去年,检察机关动真格抓专项整改,主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抓业务培训、作风整顿和完善制度。强化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联系云南实际,进行执法作风整顿;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范》,保证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抓履行职责、大要案的查处和监督成效。检察机关采取对案件进行复查、清理和回访等形式,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提高了队伍的公正执法水平;加大了对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共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396件,占立案总数的44.8%。通过专项整改活动,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追逃工作全国排名第二,境外追逃全国排名第一。抗诉案件改判率位居全国第一的好成绩。渎职侵权案件办案数也由全国排名29位上升到第10位,改变了长期排名落后的状况。
听取汇报后,牛绍尧常务副主任、江巴吉才副主任分别在省检察院和玉溪市院作了讲话,对去年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全省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好两个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抓好理论学习纳入长效机制,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
第二,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执法评价体系。
第三,进一步树立科学执法理念。要突出稳定第一,强化以人为本,既坚决打击犯罪,又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更充分体现现代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四,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抓好组织领导、立法保障、装备经费、人员素质的落实,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使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对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关立法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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