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月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3月1日 新华每日电讯)
自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月初下发对学校超规定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来,犹如一石击水,荡起层层波澜,公众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乱收费”征税,即是对非法收入的“漂白”或认可。这次税务总局的解释,使公众比较明白:即使征了税,“乱收费”也不是“合法”的。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要对“非法收入”征税,这一大幕已经拉开?
说实在的,国家对“非法”收入征税,老百姓一万个赞成。因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合法的企业要纳税,合法的个人收入到了一定的标准也要纳税,“非法”的收入为什么不纳税呢?并且还应当苛以重税!
我们不妨客观的分析一下,现在什么样的行业、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去获得“非法”收入?在这方面,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大凡有行政权利、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和单位,像教育、医疗、城管、交警等,这些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一直存在。不说别的,就拿群众反映较大的教育部们来说,在2月28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周济部长讲,2003年到现在,教育部查处的“乱收费”资金高达13,2亿,还有一些名牌大学举办的各种名目的“培训班”,仅仅学习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时间,并且多是业余的,每个人收费就高达几万、十几万元,这样的价格是怎样形成的?什么部门审批的?何时缴过税?再有个人的“非法”收入,更是惊人的很,这些年揭露出来的贪官,其“非法”收入动辄就是数百万、上千万元人民币,对这样的“非法”收入征税,该是何等的合理、合法、顺乎民意!
各种各样的“非法”收入,即使不征税也是客观存在的。征税,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这样做让全社会都了解这一税收理念,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也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性质,有关部门照样可以依法制裁。从另一方面看,对“非法”收入征税,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着比较充足的依据,有关部门查处的“非法”所得,就是公开的征收对象。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对“非法”收入征税面临的困难是,那些能够获得“非法”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都属于社会的强势阶层,而事实一再证明,凡是让强势阶层利益受到损失的制度设计,是非常非常难以出台的:如“遗产税”、“个人收入申报制”、“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等等。如果这次对“非法”收入征税的规定,能够坚定的落实,那将是有“突破”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