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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最近,省司法厅在征求有关领导和专家意见、充分吸收司法部第91号令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及相应的规范性表格,以深入推进《行政许可法》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贯彻实施,上述四项制度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明确了司法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等。对公示的方式、公示内容的报批、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公示内容更新的时限、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对符合听证的事项,申请、办理听证的时限,听证的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为配合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施,还制作了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等规范样式和表格。在《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中,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监督监察;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在《云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中,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应承担或应追究的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上述规定和制度的出台,增强了行政许可法的可操作性,对于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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