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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在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新增加“信访渠道”一章,共7章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
;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性质和职责;赋予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全新职权;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
;突出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的框架
;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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