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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

    1.4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

    2.3  专家组

    省领导小组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4  地方机构

    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  信息收集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环保局要做好省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

    3.3  信息共享

    各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报请省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

    5.3  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派出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5.4  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119、120或12369等有关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5.5  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5.6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省领导小组,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5.7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到最低水平。

    5.8  后期处置

     5.8.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4)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5.8.2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8.3 责任调查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5.8.4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应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5.9  宣传报道

    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办理。

    6  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积极做好技术队伍、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紧急避难场所等的应急保障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7.2  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

    7.3  演习

    I、II级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省应急委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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