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4]20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起因复杂、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主动及时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并落实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等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三、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程序和保障要求,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演习,通过学习探索,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来自实践,又通过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始终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起草、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步伐。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既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指挥、管理、协调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抓住重点,对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和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使制定出来的应急预案既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又与《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统一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6 预案适用范围
1.6.1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 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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