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显示:
 关键词
标题 全文

    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为旨在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管委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需开展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部。
  《办法》指出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