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景点参观导游催催喊喊,购物地点却大量增加,旅行社或导游没按合同提供服务;看旅游广告质高价廉,等兴冲冲带着背包去了才发现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与广告不符,好心情泡汤了……这些让人抱怨旅游是“花钱买罪受”的情况将有望改观。
昨天,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叫停“零、负团费”
昆明市旅游局局长黄峻峰在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目前,昆明市旅游市场存在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模糊,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随意改变旅游行程,随意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接待,欺骗、误导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增加旅游者消费等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问题。
同时,还存在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所得的优惠门票及相关凭证,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俗称零、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新条款对上述行为予以禁止,如违反则将对导游和领队等服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行社等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通过旅游行政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旅游安全风险金救援机制。
取消餐饮购物特许经营
草案同时规定了旅游诚信经营公告和旅游投诉披露制度,将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由于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相冲突,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旅游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原《条例》中规定的对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餐饮管理等实行定点特许经营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全部删除。
旅行社要为导游缴社保
近年,导游、领队的生存环境受到关注。为了保护导游、领队人员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禁止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以质量保证金、押金、垫付团款等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转移经营风险。另外,还对旅行社借用导游、领队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黄峻峰表示,目前,昆明市现有的1794辆旅游汽车中,绝大多数是个体车主挂靠在旅游汽车公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租用车船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旅游运输企业。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驾驶员有强行滞留团队、弃团、甩客等行为的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梦月 实习生 杨春雁(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