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不打生产日期最高罚款1万元
年底开始,食品包装不打生产日期最高可罚款1万元。据昆明市质监局介绍,原定于9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延至年底施行。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昆明市质监局监督处朱义处长说,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年底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规范,增加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如果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注特定贮藏条件;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中文标签。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也属于违规。
《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杨 颖(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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