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办、署、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文件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主管处长,负责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能
(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
(二)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三)通报、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五)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
三、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省广播电视局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省广播电视局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省新闻出版局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省新闻出版局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省卫生厅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对三次以上违法的医疗机构,在年底医疗机构检验《执业许可证》时不予检验通过。
省卫生厅负责对医疗、化妆品、健康产品广告的出证和审批,从2005年6月15日起,审批的广告应是待发布的电视、广播、平面广告样稿(样带);6月15日前已审批的广告,一是必须坚持按审批的内容发布,二是发布至期满失效。将所有审批的广告,在省卫生厅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的虚假医疗、化妆品、健康产品的广告,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的审批申请。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联合义诊的行为,不能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药品广告的审查,从2005年6月15日起,审批的广告应是待发布的电视、广播、平面广告样稿(样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6月15日前已审批的广告,一是必须坚持按审批的内容发布,二是发布至期满失效。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省公安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省政府纠风办和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二)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的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会议时间、议题,并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各成员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并报送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电话:0871-4566631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州、市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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